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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何國維
  • 資料來源:縣立陽明國小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
          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
          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
          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
          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
              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
              中心)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
              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
          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
              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
          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
          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
          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
          者盡管理之責(例如: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五、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審議本管理規範。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及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內部之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
              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
              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
              年安全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
              源。  
          (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八、基於臺灣學術網路之安全及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
          人資料給所屬連線單位。  
          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
          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
              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
              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
              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
              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
          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
            使用者與臺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十二、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之行為,應依所屬單位規定
            處理。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
            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
            律責任。  
      十三、臺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臺
            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維護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臺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本管理規範之訂定,應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 雲林縣陽明國小載具建置借用機制與保管辦法

                                                           112.09.06校務會議通過

    壹、借用及歸還辦法: 

    1. 配合生生有平板計畫,學生使用之行動載具存放於四甲、六甲教室,教師使用之行動載具平時由各教師保管;每日歸還至四甲、六甲教室並充電。
    2. 學生使用之行動載具由存放於四甲、六甲教室,資訊老師負責定時清點及保管及維護。
    3. 每個行動載具皆有貼標籤指定學生專用,請授課教師勿讓學生使用非指定行動載具。
    4. 請老師勿修改Apple ID,造成公用系統問題,請以學校原配發平板之Apple ID使用不要更改設定。
    5. 借用教師領取平板電腦,需清點數量及相關配件(如:皮套)。
    6. 歸還平板電腦時,請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平板電腦繳回後,不負資料保存之責。
    7. 資訊老師得隨時檢查設備是否完整。
    8. 平板電腦只開放學校老師借用,不開放學生及家長來借用。
    9. 歸還時,借用老師須將所借平板做充電動作,插入充電車充電。 

    貳、保管與使用辦法: 

    1. 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平板電腦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2. 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皮套)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非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私自變更系統原始設定,任何軟體安裝皆須至資訊教師同意。若違反規定造成平板電腦故障,須自行負擔送修費用。 
    3. 借用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使用平板電腦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若因借用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觸犯法規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4. 平板電腦應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自主學習,嚴禁學生使用於線上遊戲、聊天交友,或與學習活動無關之事;若經察覺借用人違反本項規定,即刻取消其借用權利,收回平板電腦。 
    5. 任課教師負有監督學生於課間正確使用平板電腦及維護設備完好之義務。六、平板電腦為輔助學習工具,於課堂中未取得授課教師之允許,學生不得自行擅用設備。於課堂中使用該設備時,僅限於該堂課有關之學習活動,不得從事無關該堂課程之利用。如違反本規定經任課教師反應者取消其借用權利。 

    參、損壞、遺失處理與賠償: 

    1. 使用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順利運作時,應主動通知資訊教師並將設備歸還,交由校方資訊人員檢視。若有下列情況時,應負賠償責任: 
    2. 設備於借用期間因使用不當以致損壞時,送廠維修之費用。 
    3. 相關配件不慎遺失或損壞時。 
    4. 設備若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應購同型設備賠償或以原設備購買金額賠償校方。 

    肆、其他注意事項: 

    1. 遇有特殊情形,資訊教師有權通知借用單位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異議,並需配合辦理。 
    2.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借用人應了解本辦法所訂定之借用人之權利與義務,方得進行借用。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雲林縣陽明國小電腦教室維護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目的:

       (1)增進同仁使用電腦技能,提供學生優質學習成效。
       (2) 維護學校電腦設備及資訊安全良好狀況。
       (3) 增進電腦使用效能,提升行政效能。
       
      三、辦法
       1.電腦設備的操作請遵照正確的使用方法,延長電腦使用壽命。

       2.離開電腦時請隨手關機或設定密碼,以免資料外洩。

       3.做好資料備份工作,重要資料請自行拷貝多份以備不時之需。

       4.節約用電,下班前確實檢查電腦是否關機。

       5.網路頻寬為公共資源,請勿下載太大的檔案,影響他人權益。
       6.使用網路時,不得在留言板或討論區上做人身攻擊、不雅言論及威脅言詞。

       7.因故需要使用他人的電腦時請事先徵得同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8.使用電腦時遇到問題時,可向其他相關同仁求援或向資訊教師反映。

       9.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勿下載或散佈非法軟體。

       10.提高警覺,對於來源不明的軟體切勿任意開啟或執行,以免損害電腦。
       11. 公務公用,愛惜並善用學校電腦設備。

    • 雲林縣崙背鄉陽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12.09.06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號函

       

      二、目的:

      為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1.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2.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3.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4.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5.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6.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2.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

      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