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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何國維
  • 資料來源:縣立陽明國小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源共享及合
          作交流,增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
          路管理者及使用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間之教學與學
          術研究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
          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
              路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
              中心)代表組成,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
              路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
          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
              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應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
          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惠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
          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
          換能力;互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
          者盡管理之責(例如: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五、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審議本管理規範。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及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內部之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
              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
              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
              年安全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
              源。  
          (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八、基於臺灣學術網路之安全及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
          人資料給所屬連線單位。  
          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
          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
              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
              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
              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
              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
              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
          網路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
            使用者與臺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十二、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之行為,應依所屬單位規定
            處理。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
            予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
            律責任。  
      十三、臺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具體且成效顯著者,臺
            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維護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臺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本管理規範之訂定,應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 雲林縣陽明國小電腦教室維護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二、目的:

       (1)增進同仁使用電腦技能,提供學生優質學習成效。
       (2) 維護學校電腦設備及資訊安全良好狀況。
       (3) 增進電腦使用效能,提升行政效能。
       
      三、辦法
       1.電腦設備的操作請遵照正確的使用方法,延長電腦使用壽命。

       2.離開電腦時請隨手關機或設定密碼,以免資料外洩。

       3.做好資料備份工作,重要資料請自行拷貝多份以備不時之需。

       4.節約用電,下班前確實檢查電腦是否關機。

       5.網路頻寬為公共資源,請勿下載太大的檔案,影響他人權益。
       6.使用網路時,不得在留言板或討論區上做人身攻擊、不雅言論及威脅言詞。

       7.因故需要使用他人的電腦時請事先徵得同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8.使用電腦時遇到問題時,可向其他相關同仁求援或向資訊教師反映。

       9.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勿下載或散佈非法軟體。

       10.提高警覺,對於來源不明的軟體切勿任意開啟或執行,以免損害電腦。
       11. 公務公用,愛惜並善用學校電腦設備。

    • 雲林縣崙背鄉陽明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91138號函

      (二)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10日府教輔二字第1090516940號函

       

      二、目的:

      為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四、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1.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2.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3. 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4. 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5.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6.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遊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2.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3.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六、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等

      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七、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