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陽明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01年8月1日起實施
108年2月15日修訂
111年9月6日修訂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訂頒「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每學期以二次定期評量為原則:
(一)定期評量成績之評定,以定期知能考查成績50%及平時評量成績50%計算之,平時評量方式由各任課教師自訂。
(二)定期評量總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定期評量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本校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紀錄: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分別依行為事實紀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七、學生日常生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八、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民小學一至二年級統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九、學期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以每學期各次定期評量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學期總成績,為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三)學習領域之畢業成績:以一年級上學期低一次成績評量至六年級下學期第二次成績評量止,共十二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畢業總成績:低年級佔百分之二十;中年級佔百分之三十五;高年級佔百分之四十五。
十、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十一、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十二、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十三、畢業證書之核發須達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未達以上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本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十四、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