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陽明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壹、依 據:
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 的:
一、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 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織:
一、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設委員七人,任期為一年,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如附件一)。
二、 「申評會」委員由校長一人、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三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之。
三、 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 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肆、申訴要件:
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各校「申評會」提出。
一、 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 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
三、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伍、申訴流程:
一、 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 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 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 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陸、審議原則:
一、 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 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祕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柒、評議效力:
一、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宣佈定案。
捌、附 則:
一、 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二、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提出再議。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