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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何國維
  • 資料來源:縣立陽明國小

雲林縣陽明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壹、依 據: 

一、    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目 的:  

一、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發揮民主教育之功能。  

二、    透過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參、組織:  

一、    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設委員七人,任期為一年,為無給職,校長為當然委員(如附件一)。  

二、    「申評會」委員由校長一人、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三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組織之。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教師推選之。  

三、    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四、    必要時,「申評會」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肆、申訴要件:  

符合下列情況要件者,得由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向各校「申評會」提出。  

一、    具學生身份之在學學生者。  

二、    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行為或行政處分,損及其受教育機會者。  

三、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伍、申訴流程:  

一、    學生收到行為處分之通知書。  

二、    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三、    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四、    評議決定書送達當事學生。    五、如不服申訴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依法向本校申評會再提起訴願。 

 

陸、審議原則:  

一、    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惟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另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三、    申評會之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祕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件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柒、評議效力:  

一、    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會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    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宣佈定案。 

 

捌、附 則:  

一、    學生處分行為之申訴,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享有未受處分前之權利與義務。  

二、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提出再議。  

 

玖、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